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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之表決權如何決定?
  合夥具有團體性,其有關和夥之決議,自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民法第六百七十條)。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民法第六百七十三條)。此項表決權平等原則,即彰顯合夥之團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