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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負債累累,合夥人能否免責?**
  合夥債務亦稱消極之合夥財產,亦為合夥人公同共有。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應連帶負其責任(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學說上稱為合夥人連帶責任主義之補充主義。至於如何認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最高法院曾表示: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為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之所明定。所謂合夥財產,不僅指合夥債權人向合夥人請求連帶清償時屬於合夥之動產,不動產而言,即其時合夥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及其他有交易價額之一切財產,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者,亦包含之。如就此等財產按照時價估計,其總額並不少於債務總額,各合夥人亦僅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責,並非對於債務全額負有此種責任(二十八年上字第一八六四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