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傷害犯罪
提出傷害告訴有無期間的限制?
  傷害罪既屬告訴乃論(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參照),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又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而所謂知悉,按最高法院廿八年上字第九一九號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故對於道聽途說,或有所懷疑,尚非屬知悉,自無從起算告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