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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應向哪個法院聲請?

假扣押之聲請法院可分為裁判的管轄和執行的管轄。前者係指可以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假扣押聲請的管轄法院,後者則指可以受理強制執行假扣押裁定的管轄法院。在程序上債權人須先聲請並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始得據此假扣押裁定(即執行名義)再聲請強制執行,以查封債務財產。茲分述如下:
(一)裁判管轄:
  關於聲請假扣押裁定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四條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亦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所謂本案管轄法院,係指債權人就雙方紛爭應向之提起民事訴訟之管轄的第一審法院。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則指債權人取得假扣押裁定後,欲行執行之債務人財產所在之地方法院。兩處之法院均得管轄假扣押裁定之聲請案。
(二)執行管轄:
  關於聲請執行假扣押裁定事件之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亦即債權人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其欲查封之標的物在何處,債權人即應向該處之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