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債權保障 >假扣押
經假扣押之財產,債務人能否繼續使用?
  假扣押係為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故僅止於查封,並不進行拍賣,惟經假扣押之財產,債務人能否繼續使用,茲分就動產、不動產分述如下:   (一)就動產而言,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得許債務人於無損查封物之價值範圍內,使用之。故查封之動產,例如家具、電視機、電冰箱等因耗損甚低,自得許其使用。但如為消耗品,如食品、原料等,性質上自不允許債務人使用。至於,查封之動產若交由債權人或其他特定人保管,則債務人已喪失該動產之占有,當亦無法繼續使用。   (二)就不動產而言,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處理,若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