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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所為之查封封條能否隨意除去或遮掩?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損壞、除去或污衊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註:例如予以遮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是故,假扣押所為之查封封條不能隨意損壞或除去或予以遮掩,否則將觸犯前述刑法規定。實務上,債務人若不想讓封條貼在明顯處,則必須於法院查封時在場並適當表示意見,一般情況則法院多會參酌意見而將封條貼在較不明顯處。如果法院查封時,因債務人不在場而將封條貼在門口,則事後債務人不得擅自將封條撕下、移去他處或予以遮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