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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遭到假扣押時,得如何應對?**
  民事訴訟法規定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因已無保全之必要,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   1、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以便確定債權人之請求權是否存在。若債權人不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又所謂起訴係指提起給付之訴而言(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抗第四十四號判例參照),倘提起確認之訴,不得認為已於法院裁定之期間起訴。   2、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例如:債權因清償、抵銷或其他事由歸於消滅或經本案判決確認其請求不存在等)。   3、債務人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提存者,此時假扣押之原因已不存在,無為假扣押之必要,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二項)。又假扣押之裁定,經裁定撤銷確定後,得提出裁定正本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使法院除去已為之執行處分,回復未執行之狀態(實務上,法院多會以電話通知債務人自行除去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