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債權保障 >假扣押
假扣押之財產非債務人所有,所有人如何救濟?
  假扣押應就債務人所有之財產為查封。例如對動產之假扣押執行,係以債務人占有動產之外觀事實為標準,用以判斷該動產是否為債務人所有,實務上一般對於房屋內之動產係推定為戶長所有。但有時,外觀之事實和實體的事實可能不一致,所以,此時准許第三人(即所有人)基於實體法的權利,以債權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此即為第三人異議之訴。而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五條之結果,所有人於假扣押查封之財產有誤時,亦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而且依最高法院之見解認為:假扣押之執行,依強制執行第一百三十六條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故假扣押之執行亦係以查封為開始,而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如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其程序方為終結。原判以假扣押查封完畢,認為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不得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自難謂合(四十四年台上第一三二八號判例)。   因此,所有人只要於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即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前,均得依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