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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遭敗訴判決確定,債權人如何領回擔保金?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註:即債權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註:即債務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是故,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遭敗訴判決確定,即可依上述程序辦理。實務上,債權人亦多以存證信函催告,以利留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