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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之內容與事實有出入,如何救濟?**
  收受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五百十六條、第五百十八條參照),使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失其效力,阻止其產生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參照)。因此,若支付命令之內容與事實有出入,債務人自當把握二十日之期間,及時提出異議,以免支付命令確定,致損及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