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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遺囑將遺產送給寵物?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此乃為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所為之規定,稱此為遺囑自由原則(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有關遺囑自由原則之具體實現,常見之例證如下: (一)、得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參照)。 (二)、得以遺囑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之指定。 (三)、得以遺囑為遺贈。 (四)、得以遺囑為應繼分之調整。 所以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遺囑人雖可自由處分遺產,但因寵物非人,並無法具備民法第六條之權利能力,亦即不能成為法律上之權利義務主體,所以,遺囑人縱有此等意思,寵物依法無從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