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不動產 >土地代書 >每月新知
既成道路將競價收購
*何謂既成巷道? 一‧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七十六年   六月二十六日判字第一○七七號判例釋示:「巷   道必須供公眾通行二十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   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二戶以上通行   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   ,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   涉及民法七八七條「袋地通行證」、七八八條「   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   ,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五十二年判   字第三0三號判例:「私有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   係時,土地所有人雖仍具有土地所有權,唯不得   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 三‧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00號解釋,既成道路成立   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   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   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   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   梗概為必要。   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   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   同。 四‧理論上,專為特定人服務的道路,都不應再歸類   為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將競價收購? 一‧棘手的既成道路徵收問題即將有辦法解套!由於   各級政府無力負擔龐大的徵收補助費,行政院將   在下年度首度推出補助地方「競價收購」既成道   路制度。由地方政府每年編列一定預算,讓地主   參與競價,最低價得標,再由政府收購。高層官   員預估,此舉可將徵收成本壓到二、三成左右。 二‧財政部長林全向行政院長游錫堃報告後,已提出   「補助地方政競價收購既成道路」制度,報政院   核定,將由政務委員胡勝正審查,預計明年元月   起實施。籌編中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已於下年度   編列每縣市一千萬元補助款,試辦這項制度。 三‧1.從明年起,捐地抵稅並非不可,但要根據實際   成交價格計算,不再接受「低價買進、高額抵稅   」。   2.所以,以此競價收購機制成交的金額,應不會   比現在透過仲介賣給人抵稅的價碼差,對地主不   見得是壞事。   3.最後不想低價賣地的地主還是可以   等待,等政府財政狀況改善,有能力按公告現值   徵的時侯,再行徵收。 四‧由於「土地徵條例」第卅條明定:被徵收之土地   ,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財政部日前將全案呈報政院時,政院內部對於   由財團法人出面「競價收購」既成道路的做法,   仍有不同竟見。部分官員就表示,應該更為審慎   。所以仍須透過修法,方可辦理。 五‧由於大法官會議第釋字四00號解釋,只說既成   道路應補償,並未對何種既成道路該補償,有明   確解釋,引發不少爭議。執政黨政府最後基於種   種理由沒有聲請大法官會議重新解釋,等於是認   同要全部負責的態度。只是國庫空虛,一時沒法   拿出這麼大筆買路錢。 六‧為解決既成道路徵收問題,內政部也曾提出容積   移轉等相關措施,但反映在現實面,反而增加了   都市的負荷,且對小地主而言,可能拿到的補償   費才是更為實際。這也是既成道路競價收購較困   難需要克服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