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將競價收購
*何謂既成巷道?
一‧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七十六年
六月二十六日判字第一○七七號判例釋示:「巷
道必須供公眾通行二十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
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二戶以上通行
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
,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
涉及民法七八七條「袋地通行證」、七八八條「
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
,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五十二年判
字第三0三號判例:「私有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
係時,土地所有人雖仍具有土地所有權,唯不得
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
三‧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00號解釋,既成道路成立
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
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
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
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
梗概為必要。
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
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
同。
四‧理論上,專為特定人服務的道路,都不應再歸類
為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將競價收購?
一‧棘手的既成道路徵收問題即將有辦法解套!由於
各級政府無力負擔龐大的徵收補助費,行政院將
在下年度首度推出補助地方「競價收購」既成道
路制度。由地方政府每年編列一定預算,讓地主
參與競價,最低價得標,再由政府收購。高層官
員預估,此舉可將徵收成本壓到二、三成左右。
二‧財政部長林全向行政院長游錫堃報告後,已提出
「補助地方政競價收購既成道路」制度,報政院
核定,將由政務委員胡勝正審查,預計明年元月
起實施。籌編中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已於下年度
編列每縣市一千萬元補助款,試辦這項制度。
三‧1.從明年起,捐地抵稅並非不可,但要根據實際
成交價格計算,不再接受「低價買進、高額抵稅
」。
2.所以,以此競價收購機制成交的金額,應不會
比現在透過仲介賣給人抵稅的價碼差,對地主不
見得是壞事。
3.最後不想低價賣地的地主還是可以
等待,等政府財政狀況改善,有能力按公告現值
徵的時侯,再行徵收。
四‧由於「土地徵條例」第卅條明定:被徵收之土地
,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財政部日前將全案呈報政院時,政院內部對於
由財團法人出面「競價收購」既成道路的做法,
仍有不同竟見。部分官員就表示,應該更為審慎
。所以仍須透過修法,方可辦理。
五‧由於大法官會議第釋字四00號解釋,只說既成
道路應補償,並未對何種既成道路該補償,有明
確解釋,引發不少爭議。執政黨政府最後基於種
種理由沒有聲請大法官會議重新解釋,等於是認
同要全部負責的態度。只是國庫空虛,一時沒法
拿出這麼大筆買路錢。
六‧為解決既成道路徵收問題,內政部也曾提出容積
移轉等相關措施,但反映在現實面,反而增加了
都市的負荷,且對小地主而言,可能拿到的補償
費才是更為實際。這也是既成道路競價收購較困
難需要克服的地方。
發佈日期:200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