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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分期付款之和解,債務人不遵期付款,應如何補救?*

和解契約若允許債務人分期付款,則債務人即可享有分期付款之期間利益,債權人無法任意予以剝奪而要求提早清償或一次全部清償。因此,債務人若未遵期付款時,債權人原則上只能要求到期未獲清償之款項,至於未到期之部份只能過後再行求償。  然而,如此將造成債權人行使債權之不便,所以在實務上,通常於允許分期付款之情形,會於和解契約上載明”若有一期逾期未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之條款,使債務人知所警惕,亦方便債權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