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侵占罪
普通侵占、業務侵占、公務侵占有何不同?

根據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

 

相對於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公務侵占罪 均屬 加重類型 的犯罪態樣。

 

業務侵占罪 

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所謂業務,是指基於社會分工的意義所反覆實施的行為。例如某甲受雇載運鋼筋,貨主既未派人押運,此項貨物自屬由運送人持有,竟與捆工同謀卸下一部出售,應成立共同業務上侵占罪責(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0七二號判例)。

 

公務侵占罪 

則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

依實務見解,該行為人需於侵占時 具有公務員身份者 為限(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第五八九號判例)。  

 

這邊看關於「普通侵占罪」介紹 ☛  何謂普通侵占罪?

 

 


※引用法律條文以刊登文章時為準,若有不明瞭的部分歡迎與我們聯繫

 

 
若需要律師協助,我們會優先幫您安排 預約律師行程

 

北部專線 ☛(02)2598-1586
中部專線 ☛(04)2372-8845
南部專線 ☛(07)285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