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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誰可以提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此之犯罪被害人,係指犯罪當時直接受有損害之人而言。此之「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法人為被害人時,由其代表人以法人名義提出告訴。又所謂被害人,必須是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有損害者,間接受有損害並非此處所指定之被害人。又被害人不包括國家,因為國家之法益被害時,已有國家追訴機關之檢察官可加以追訴。例如公務侵占罪即是。此外,刑事訴訟法關於得為告訴之人尚設有下列規定:
1.獨立告訴權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所謂獨立告訴係指以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名義為之,且告訴與否,不受被害人意思之拘束。
2.代理告訴權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又刑法關於一定親屬間之侵占設有相對告訴乃論之規定。諸如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罪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準用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