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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有無得到易科罰金之機會?**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是故普通侵占罪最重本刑既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於符合上述要件時,得有易科罰金之機會,重點在於法官宣告幾月之宣告刑。業務侵占罪最重本刑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亦有得到易科罰金之機會,惟公務侵占罪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易科罰金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