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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出借執照,藥局欠稅遭催繳〈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台中市一名邱姓女藥師,九年前應徵藥局工作,王姓老闆借用她的藥師執照開店,後來邱姓藥師離職,卻沒註銷登記,繼續當「人頭」,最近她遭國稅局二度追稅,總金額達到十六萬餘元。她聲請調解,但幕後老闆避不出面。 法律教室: 依藥師法第七條之規定,藥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送驗藥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且依第九條之規定,藥師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另依第二十條之規定,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倘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未取得藥師資格卻擅自執行藥師業務者,主管機關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藥師出借執照,及藥師資格卻經營藥局者,即有可能違反前述規定。又藥師出借執照,因稅務單位無從查悉,其自然會以名義上之負責藥師為科稅對象,而藥師面對此等情形,若借照者推卸責任,恐怕有苦難言。蓋公開此等借牌情事,將承認自己之違法情事。而且除前述處罰外,其未親自主持藥局卻向衛生機關送驗證書,取得執業執照及掩護他人非法經營藥局之行為,可能另外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者,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