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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騷擾女護士,檢方依妨害自由起訴〈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一名陸姓女子,因為愛慕任職某醫院的張姓護士,從今年二月起,打了一百多通電話展開電話求愛攻勢,不過卻遭到張姓護士拒絕,陸姓女子甚至出言恐嚇,讓張姓護士不堪其擾,最後只好選擇離職,台北地檢署在調查後,依照妨害自由罪名,將陸姓女子提起公訴。 法律教室:   目前法律中有出現「騷擾」二字的,只有在兩性工作平等法中對性騷擾有所規定,但該法涉及者頂多只是行政罰和本案無關,先予敘明。檢察官以涉嫌妨害自由起訴,所依據者應是[$300326$]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條所指乃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恐嚇指足以使人畏懼之事為內容,而通知被害人。例如:看!你死定了!又此處行為人所通知的加害內容,必須是行為人以人力所能夠支配掌握者。依此,分析本案,行為人恐嚇被害人不接電話,就要鬧到她無法工作為止,使被害人產生畏懼心,在同事指責壓力下離職。應已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