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如何即時停止其執行職務?
公司負責人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公司小股東或其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命為停止負責人執行職務的假處分(性質上屬於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但假處分只是停止負責人執行職務,並非將之解任,公司法為顧及於此種情形,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經濟秩序,故於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假處分聲請狀】
債權人 張三 住台中市○○路○○段○○號
債務人 李四 住台中市○○路○○段○○號
為聲請假處分禁止公司負責人執行職務。
聲請主旨
債權人願供相當之現金擔保,請裁定命債務人停止執行職務。
事實及原因
按債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竟假借職務之便圖個人之私,用公司名義以高價購買其個人之土地(證一),其行為顯已涉及不法。如不停止其執行職務,定暫時狀態,恐日後將發生重大之損害。債權人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裁定如聲請主旨。
謹 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證物:相關報表影本一份。
發佈日期: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