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債權保障 >假處分
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假處分後,其他債權人能否聲請查封拍賣?
  禁止債務人就特定不動產為處分行為之假處分,只有限制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自由處分之效力,不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這是因為債務人的財產是全體債權人的總擔保,大家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任何債權人先取得給付金錢的執行名義,都可以聲請調取假處分執行案卷,就假處分的不動產予以拍賣,以拍賣所得的價金來清償債權。此時,假處分債權人的終局執行(移轉所有權),已經不可能實現。實務上,為保障假處分債權人的利益,准許假處分債權人將其原來不是金錢的請求變換為金錢的請求(例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並準用假扣押的規定,將變換金錢的請求列入分配。假處分債權人因分配所得之金額,依法要辦理提存,必須等到假處分債權人取得變換為金錢請求的本案執行名義後,才得領取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