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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工會正規劃,預計年底前無預警罷工〈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為達到反台鐵公司化等五項目標,台灣鐵路工會決定拉高抗爭層次,除將在明年春節展開影響四百五十多萬旅次的鐵路全面罷駛,即日起到春節前也將展開無預警的「警告性罷工」。 法律教室: 一、台鐵工會罷工問題,牽涉憲法上三大基本權利:工作權、罷工權及集會遊行權。 有關工作權,大法官會議作有多號解釋,大抵在闡述職業自由之內涵。集會、遊行之權利,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對原集會遊行法作出限期修法的要求。而罷工權則係屬勞動基本權之一,依傳統說法,勞動三權指的是團結權(如組織或加入工會之權利)。團體交涉權(透過工會與雇主交涉、協約)及團體行動權(如罷工、怠工、示威運動等,係用以貫徹團體交涉所採取之爭議權)。 二、目前有關工會之設立,監督等事項概依工會法之規定。篇幅有限,略述一、二。目前禁止組織工會者,依工會法之規定,為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而同一區域或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有關罷工之程序及限制,工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資或僱傭間之爭議,非經調節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工會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及身體自由。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其實,像台鐵這種獨占事業工會之罷工,往往衝擊其他大眾權益,權衡之際,不可不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