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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結婚有效嗎?〈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據報載,經營幼稚園的陳姓女子十餘年前與李姓表哥熱戀,不顧家人反對結婚,生下二子女後感情生變,李某去年在家偷腥,被陳姓女子將躲在衣櫥內的情婦揪出,陳女對李某情婦提起妨害家庭之告訴,李某庭訊時主張表兄妹婚姻本就無效,沒有妨害家庭的問題,除獲檢方不起訴處分外,進一步訴請婚姻無效。 法律教室: 《一》、本案相關法律規定:   (一)[$1052$]民法第九八三條:婚姻實質要件--「需非一定親屬之限制」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二)[$300259$]刑法第二三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二》、本案事實部分:   (一)本案李姓男子與陳姓女子因為為表兄妹關係,在民法新屬關係上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因此在李姓男子與陳姓女子之婚姻受到民法第九八三條,婚姻實質要件「需非一定親屬之限制」,又依[$1057$]民法第九八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之規定,其婚姻無效,所謂「無效」,即有溯及效力,也就是說其婚姻自始不發生效力。故李姓男子向法院提出婚姻無效,以確定與陳女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二)陳女控告李某之情婦妨害家庭部分,因[$300259$]刑法第二三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其構成要件需以有效婚姻關係為前提,且其情婦對李姓男子之婚姻事實有所認識進而發生通姦行為,始符合其構成要件該當性。因此李某針對陳女提起妨害家庭告訴庭訊時,主張表兄妹婚姻本就無效,沒有妨害家庭的問題,因此無法成立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而獲檢方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