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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產召回瑕疵車二百多萬輛,惟裕隆慢半拍(本篇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報載,因引擎感應器瑕疵可能無法發動,緊急召回全球二百五十萬輛車的NISSAN(日產)汽車,部分台灣國產車款可能亦在召回之列,但日產在台代理商因未能即時作出處理。消基會批裕隆公司處理慢半拍,無法即時解除車主疑慮。 法律教室:   大家每天都在進行各類不同的消費行為,消費者和商家的關係不但互動密切,但也在地位和勢力上差距甚大。如此一來,當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和消費者發生糾紛時,處於弱勢一方的消費者可能因為條件不足,無法以訴訟或其他方式向企業主張應有的權利。因此,特別訂定了「消費者保護法」,以提供消費者特別的保護。   其中有關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可分為「健康與安全保障」、「定型化契約」、「特種買賣」及「消費資訊的內容真實」四方面。就本案例而言,涉及健康與安全保障,[$401625$]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所以本案例裕隆應召回原件有瑕疵的車輛。若消費者因此受到損害,裕隆公司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