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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遊行,爭取結婚、收養權〈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報載,台灣第一次的同性戀遊行於十一月一日在台北街頭舉行,上千名同志和支持同志運動者參加,許多人裝扮奇異造型,呼喊:同志要結婚,給我領養權的口號。 法律教室:   一、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就婚約(即俗稱之訂婚)和結婚分別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九百七十二條);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第九百七十三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九百八十條)。所以婚姻應為男女間之身分契約。一般所稱同志,不管是男同志或女同志間要結婚,依現行民法是有困難。當然涉及配偶收養子女問題,也連帶地無法解決。   二、[$100022$]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乃是仿自美國憲法增補條文第九條:「不得因本憲法列舉某種權利,而認為人民所保留之其他權利,可以被取消或輕忽」。而同志結婚涉及人權概念核心─「人性尊嚴」的具體實現,所謂「人性尊嚴與時間及空間均無關係,其存立基礎在於,人之所以為人乃在於其心智,這種心智使其有能力自非人的本質脫離,並基於自我的決定去意識自我、決定自我、形成自我」。人性尊嚴在民主先進國家為憲法上所享受的基本權利早已被肯認。法務部隨時代潮流所擬之人權基本法草案亦已決定列入同志組織家庭權和收養子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