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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補稅通知如何進行救濟?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應依下述規定提出復查: 1.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2.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受處分人如依法提出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如不服上述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