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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不成砍她179刀,巨款和解仍處死〈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王姓男子因追求A女子遭拒絕,竟開車撞昏被害女子後,再持西瓜刀連砍一百七十九刀致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二審宣判,已賠償被害家屬八百五十萬和解金的王姓男子仍因殺人罪名獲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案一審士林地院判處被告無期徒刑後,因檢察官舉証王姓男子企圖製造假證據脫罪,並一度要家人「不要跟對方和解,到時賠錢又賠兒子」,二審合議庭認定他根本毫無悔意改判死刑。最高院今年九月以王姓男子願賠償八百五十萬元,並寫信向被害家屬致歉應有悔意,因此發回更審,但王仍獲判處死刑。 法律教室: 窈窕淑女,君子好求,此一新聞案件讓我們感到對被害人之惋惜外,也對王姓男子能受到法律制裁感到些許安慰!此外,奉勸各位對於男女關係一定要智慧以對、謹慎處理。[$300291$]刑法第二七一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殺人罪的規定,此規定早已超脫法律層面抽象規定,這是連三歲小孩都知道的「基本概念」,因此,高等法院對王姓男子的犯行所科以的刑責應是可以預期。 另外,和解部分,為什麼王姓男子給付和解金八百五十萬元為何還被判死刑?在此要釐清的是,和解是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殺人是刑法上的刑事責任,二者分屬不同的法律體系,當然,刑事犯罪的不法內涵通常包含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法位階性),也就是說,刑事犯罪的發生,通常亦伴隨著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甚至也包含行政法上的行政不服從,也就是行政不法(例如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反過來說,就本案例而言,王姓男子與被害人家屬民事上達成和解,已只是民事上的責任獲得解決,當然不會影響刑事犯罪的責任,或許民事上和解會使刑事責任因此減輕,但不是必然的。因為刑法是公法,是國家刑罰權,而民法是解決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爭執,所以不可一概而論,因分開分別加以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