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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設行號賣統一發票被抓,買受者緊張〈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會計師○○○等二十三人組成詐欺集團,以虛設行號販賣無交易事實的統一發票,金額超過一百億元,提供數十廠商申報,逃漏稅超過五億元。○○○等人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地檢署以提起公訴。 法律教室: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   若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管理規定,各稅法都有相關規定,如加值型及非非加值型營業稅[$912946$]第五十一條、[$911806$]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五條……,因稅捐稽徵法(以下稱稅稽法)對各稅法而言係特別法,故只就依稅稽法之規定分析本題。   依[$910652$]稅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購買發票之營利事業多伴隨著逃漏稅,故依[$910649$]稅稽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詐欺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台幣(以下同)六萬元以下罰金。   專賣發票之詐欺集團則因其特殊身分,又幫助他人逃漏稅,依[$910651$]稅稽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會計師幫助他人逃漏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原刑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六萬元以下罰金)。除稅法相關責任外仍有刑事責任。渠等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已觸犯[$3002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   以往國稅局因人力不足,且行政訴訟國稅局縱獲勝訴判決,亦因執行係由一般法院,成效不彰。政府現增加行政執行署,對欠稅或逃漏稅者嚴加查辦,納稅義務人不該再心存僥倖,且人民本有依法納稅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