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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未繳納裁判費遭駁回)

民事裁定(未繳納裁判費遭駁回)1、案件管轄法院(發文機關)、文件種類:民事裁定。
2、當事人記載。
3、主文:法院對程序事件所做的裁定說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4、理由:說明原告之訴遭駁回(主文)的原因,以及駁回原告之訴的法律依據。
5、法院文件文號、承辦股別。

※文件重點:───────────────────────────────────────

一、此份民事裁定是對於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未依法院通知繳納裁判費,法院將原告提起之訴訟予以駁回。

二、 理由項下:
1、民事訴訟程序是在保護私人間的權利(如契約行為、債權債務關係),關於國家利益不大,為防止人民濫訴,故採有償主義,訴訟費用的支出,應由當事人負擔。
2、提以民事訴訟時,應向法院提出起訴狀(民事訴訟法第二四四條),起訴狀提出後,案件即繫屬(開始受理承辦)於法院;法院必須對當事人的訴訟案件先做審查(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審查應分成二部分:「程序部分」及「實體部分」。以裁判費為例,程序部分當然也要審查當事人有沒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3、若當事人沒有繳納或繳納費用不足,法院會發文通知原告在一定期間內補繳,若在不補繳,法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文件名稱:因繳納裁判費之審查屬於程序事件(不同於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義務及法律關係),所以法院對程序事件所做的判斷與決定稱之為「裁定」。

四、對於執行事件,債務人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提起異議之訴,請求法院為實體之裁判。異議之訴,可分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與第三人異議之訴。
(一)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者,謂債務人主張依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因以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請求判決使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生消滅或變更效果之訴。所謂消滅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