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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繳納稅捐,會被處以行政罰或是刑事罰?
  租稅法為行政法的一種,其所規定的租稅罰,亦屬於行政罰的一種,而所謂之行政罰,乃是行政機關基於國家一般統治權的行使,對於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所為的制裁,以維持行政上的秩序,而達到行政上的目的。行政罰一般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對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科以刑法上刑名以外的制裁,如罰鍰、沒收、滯納金、停止營業等,統稱為行政秩序罰;另一種對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科以刑法上所定刑名的制裁,如徒刑、罰金等,統稱為行政刑罰。我國租稅法上所規定的刑罰,均以處罰有逃漏稅之故意及惡性為要件,其法則的運用,也和刑法總則的規定相同,故與刑法上的刑罰,在本質上並無不同,應歸屬於特別刑法的一種。所以不依法繳納稅捐,可能被科以行政罰,也可能被處以刑罰,應就個案實際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