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逃漏稅
某甲營造廠以新台幣一千萬元向某乙建築公司承包大廈建築工程,再以八百萬元轉包於某丙營造廠,於年度結束,某甲要求某丙開立一千萬元之統一發票直接交付某乙,使其自己免去轉包之中間營利行為所應納之稅捐,某甲是否涉有逃漏稅捐刑責?
  本案例實務認為,係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逃漏所得稅達二百萬元之行為,似難謂非以不正當方法之「作為」逃漏稅捐,此舉與單純之未申報個人所得稅,亦即單純之不作為,尚不成立逃漏稅捐之情形迥異,故某甲之行為應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責。本案例即一般所稱跳開發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