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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房屋遭砸店,疑因同業競爭〈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信義房屋新店中正店、三重店昨日清晨幾乎同一時間分別被砸,店門玻璃遭彈弓擊破,三重店的電腦螢幕甚至被人搬走,目前信義房屋自行將現場清理,至於協助警方作筆錄部分,信義表示先與總公司商討後再去警局。 法律教室:  信義房屋三重店及中正店店門遭人惡意破壞,甚至三重店一台液晶電腦螢幕被竊。嫌犯故意毀壞他人之物,造成信義房屋之損害,行為人已觸犯[$300385$]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罪。行為人是否有觸犯[$300384$]第三百五十三條之毀壞建築物罪?毀壞建築物實務見解,雖不以將建築物夷為平地為必要,但仍須破壞建築物之主要部分,而使建築物主要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因嫌犯只是破壞信義店門,尚未毀壞主要部分且房屋仍舊可以使用居住,故毀壞建築物罪並不成立。若只是成立第三百五十四條普通毀棄損壞罪,依[$300388$]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其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信義主動提起告訴始可訴追。 另外液晶電腦螢幕被竊這部分,因嫌犯係於凌晨六點多進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偷竊該電腦,是否可能構成[$300347$]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偷竊之加重竊盜罪?一般夜間之定義係指日出前,日沒後,若凌晨六點多時太陽尚未出現,則會構成加重竊盜罪;反之,則只會成立[$300346$]第三百二十條之普通竊盜罪。不論加重或普通竊盜皆為公訴罪,可由檢察機關主動偵查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