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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郵件只寄3人 無罪!〈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一家科技公司的鍾姓職員,涉嫌撰寫誹謗陳姓女同事的電子郵件寄給公司總經理等三人,一審鍾被依誹謗罪判處拘役20日;二審合議庭認為電子郵件只寄給三個人,不構成誹謗罪的「散布」要件,改判無罪。 鍾在電子郵件中,指陳女是心機重、自私自利的人,還舉辦員工旅遊圖利自己的友人,一、二審法官都認定鍾毀損陳女的名譽,其中一審台北地院簡易庭法官判處鍾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但二審合議庭認為,鍾將電子郵件傳給公司主管,是希望公司內部處理,並沒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法律教室: 本案例中鍾姓職員,涉嫌撰寫誹謗陳姓女同事的電子郵件寄給公司總經理等三人,陳姓女同事以誹謗罪想法院提出告訴,值得玩味的是誹謗罪構成要件中的「意圖散佈於眾」的中主觀構成要件,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有不同見解,以下就誹謗罪的主觀構成要件罪說明。 一、任何刑事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在行為人主觀的犯罪意思,以及客觀上的犯罪行為上,符合刑法規定要件時,始有對行為人犯罪行為評價的必要。以下就[$300331$]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誹謗罪的主、客觀要件,加以說明: (一)誹謗罪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客觀上犯罪行為)即行為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也就是說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才能成立誹謗罪。 (二)誹謗罪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主觀上犯罪意思)即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誹謗故意」與「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也就是說,行為人只要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實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之具體內容。 二、依本案例中來看,鍾姓職員對於陳姓女職員確有「誹謗故意」,但是二審法院認為鍾姓職員將電子郵件傳給公司主管,是希望公司內部處理,並沒有散布於眾的意圖。究竟什麼是「散佈於眾」? 係指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週知之不法意圖。因此,鍾姓職員已具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也就是說鍾姓職員「意圖讓公司內部主管或其他相關人員大家都知道」,不管是公司內部或外部,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陳姓女職員名譽之事,縱使所傳述之事,尚未達眾所週知之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故本案例中,二審法院對於鍾姓職員的誹謗行為未達「散佈」得程度而改判罪,確有討論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