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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傳票--被告

1、 被傳人姓名地址:記載本件傳票被傳人姓名地址,本例之被傳人為被告:黃OO。

2、案號:OO年度交訴字第OOOO號。
(1)案號:刑事庭傳票--被告或稱文號,是政府行政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是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2)字號:本例中之字號為:交訴字。由此可知本例案件是因為交通事故所生之訴訟。
   案由:記載訴訟種類,如本例為:違反少年及兒童性交易防治條例。

3、應到時間:當事人應到法院出庭日期、時間。

4、被傳人性別、年齡、籍貫、特徵。

5、注意事項:
出庭當天應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出庭通知書、證據資料等等訴訟相關物件、文件(參閱文件說明第七點注意事項欄之記載),務必準時到庭,到庭後應先行向法警辦理報到,靜候唱名開庭。請仔細參閱注意事項內容,若有疑問可致電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詢問。

6、應到處所:記載被告應到之法院地址及法庭名稱,本例被告應到處所為:第十六法庭,司法大樓四樓。

7、附記:本例中附記欄記載「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刑事訴訟準備程序,就是在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後,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針對以下事項為言詞辯論前之準備,以利訴訟程序進行(刑事訴訟法第二七三條):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