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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通知─【到案說明通知書】

檢察署通知─【到案說明通知書】1、股別:案件承辦單位,也是承辦法官的代號。除上述第2點之案號外,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上註明案號及承辦股別,或是找到該承辦股書記官,告知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2、受通知人之姓名及住址。
3、主旨:
 (1)記載此份通知書的主要目的,依本例而言,檢察署因
    認為受通知人對於案情有出面說明的必要,因此發出
    此通知書給受通知人。
 (2)記載受通知人於到庭說明當天應攜帶之證件及與案件相關文件。依本例而言,
    受通知人應攜帶:本通知書、受通知書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營
    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並記載受通知人應到法院地址。
4、案號:○○年度 發查 字第○○○○號。
 (1)案號:或稱文號,是政府行政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
    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詢問法院案件
    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
    是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2)字號:本例中之字號為:發查字。由此可知本例案件為刑事案件,已進入偵查
    程序。
5、開庭日期:當事人應到法院出庭日期、時間。
6、案由:本案例之案由為「侵占」,也就是說受通知人所應到庭說明的案件是與刑法侵占罪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