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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囑託查封登記函

民事執行處囑託查封登記函01、文件名稱:○○地方法院「囑託查封登記函」。
什麼是「囑託查封登記函」?債務人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時,避免債務人脫產,使債權人無法滿足債權,因此在執行查封前,法院會先函請地政機關先為查封登記,地政機關即依法院囑託,對查封不動產為查封登記,並會將查封登記結果記載在地政機關的土地建物登記簿(此登記不是對外開放查閱,有公示的性質)上。若有第三人想要買賣該不動產,在查閱登記簿後即會得知該建物已被法院查封,債務人即無法對該所有之不動產為處分(例如買賣、設定抵押、移轉所有權)的行為,以保障債權人權益。     
02、受文者(正本):因此份文件是由法院發文函請地政機關先為查封登記,所以函件正本應由法院發給債務人不動產所在地管轄之地政機關,因此受文者為:○○地政事務所。地政機關收到法院的囑託查封登記函後,地政機關在辦理查封登記後,會回函給法院,法院才會在續行執行程序。
03、副本收受者:
(1)法院除發函(正本)請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外,也會發文(副本)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在債權人部分法院通知債權人聲請查封債務人不動產案件之執行情形。
(2)債務人部分,告知債務人因法院以對其所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