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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與小學生玩性遊戲〈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一名國小五年級學生乙與六年級學生甲遊戲時,遭甲肛交,母親發現此事時,旋即向警方報案。乙男童向警方表示,當時甲並未強迫他,他有一點同意甲的做法。 法律教室:   依[$300010$]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性交係指(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又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也只是定義受害者對象,對於行為人並未加以規定,故性交對象不限於男對女或女對男,即便男對男或女對女,都是妨害性自主罪規範的對象。  據報導,甲以其性器進入乙之肛門之行為,已構成[$300010$]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第一款性交。依[$300244$]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觸犯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又[$300248$]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後段規定,未滿十八歲的甲觸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須為告訴乃論。   惟因甲仍是國小學生可能已滿十二歲但未滿十四歲,故關於甲該刑事案件之處理有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在實體審判上,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行為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