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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增資權利與義務
●案例:   小陳持有某家上市公司之全部已發行股票約百分之一,該公司因國外訂單大增、前景看漲,為擴大生產設備,經董事會及決議以發行二千萬股新股、每股面額十元之方式增資新台幣二億元,借問身為股東之小陳有何權利? ●解答:   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約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外(公營事業百分之十內),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故小陳得依其原持有股份比例認購新股,但如不願認購,亦得放棄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