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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假扣押裁定,其聲請程序為何?**

當事人在向法院請求為假扣押後,收到法院裁定,依假扣押裁定內容,提供擔保,才能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

壹、提存程序

一、應備文件
(一)提存書
  聲請提存應向法院購買提存書一式二份,以複寫或打字,依式逐項填明,姓名、住址須與身分證相符,由提存人簽名蓋章,若委任代理人,並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
(二)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應附法院裁定書正本或影本(以台中地方法院為例為影本)。
(三)依假扣押裁應供擔保之金額

二、向管轄法院辦理
  依提存法第五條規定,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三、流程
  收到裁定,填妥提存書,檢附提存原因證明文件(即裁定書)、供擔保之金額、身分證、印章,向管轄法院提存所繳納擔保金辦理提存。

貳、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

一、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書狀
  聲請執行,應備書狀載明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姓名、地址
2. 聲請之事項(實現債權內容例如:金錢債權,應載債務應給付金額)
3.執行名義(即法院准予假扣押之裁定)
4.執行標的物及所在地(欲查封的項目)
5.事實及理由
6.法院(受理執行之法院)
7.聲請日期;除了提供聲請執行書狀並檢附法院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已提存之證明、查封債務人財產證明等付於書狀,併送法院。
二、向管轄法院辦理
  依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三項規定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三、繳納執行費
  九十二年九月調整為以請求金額千分之八計算繳納。
四、流程
  提出聲請執行書狀並檢附法院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已提存之證明、查封債務人財產證明等付於書狀,送管轄法院並繳納執行費用,即完成聲請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