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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庭/簡易庭 通知書─【言詞辯論】

通知書1、受通知人姓名地址:記載本件通知書應通知之人,本例之通知人為「原告」。
2、案號:○○年度 家調 字第○○○○號。案號(或稱文號)是公家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是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案由:當事人間之訴訟種類,本例為:「給付貨款」。 
3、應到時間:當事人應到法院出庭日期、時間。
4、種類期日:記載開庭程序類別,如本例:『言詞辯論』,說明如下:
「給付貨款」屬於民事訴訟的「財產權訴訟」,牽涉到原告的「舉證責任」,在民事訴訟「財產權訴訟」採「辯論主義」,也就是說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被告應給付貨款的要件負舉證責任,例如原告應向法院提出能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貨款的「積極證據」(如有被告簽名的貨單、發票等等)。因此,本案例的出庭通知也就是法院對於「給付貨款」案件,原告與被告在證據、事實、法律關係上要進行辯論以釐清事實,法官會依兩造主張的證據、事實、法律關係在言詞辯論後做出適用法律的判斷,對當事人影響甚鉅。
5、記載『相對人』姓名。
6、注意事項:
(1)注意事項第三點說明:「當事人於言詞辯論其日不到場,本院得依法命一造辯論判決」。收到出庭的當事人,如上述第四點「言詞辯論」說明,法院對於「給付貨款」案件,原告與被告在證據、事實、法律關係上要進行辯論以釐清事實,法官會依兩造主張的證據、事實、法律關係在言詞辯論後做出適用法律的判斷,對當事人影響甚鉅。因此,如果當事人一方不於言詞辯論日期出庭主張權利,法院會依規定依照出庭當事人一方的主張來判決,對未出庭的當事人極為不利,所以收到法院通知出庭時,一定要到庭,否則,會有權利無法再主張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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