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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約一起自殺,臨時變卦,但難逃刑事責任〈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北縣一名二十二歲蔡姓女子與友人相約燒炭自殺,但自殺前因口渴而外出購買礦泉水,看到戶外優美風景,又改變主意不想尋死,但她卻未告訴朋友,仍然用領帶綁在衣櫃上幫死意堅決之友人上吊,並在目睹友人斷氣後致電男友 。 法律教室: 加工自殺行為分四種形態: (一)教唆自殺:指自殺之人原無自殺之意思,誘發使其生自殺之意而自殺。 (二)幫助他人自殺:指自殺之人已有自殺之意思,行為人僅從旁予以精神上之助力,以堅定自殺人之自殺意圖,或是給予物質上之助力。 (三)受囑託而殺人:行為人受自殺人之囑託而將其殺害。 (四)得承諾而殺人:行為人徵得被害人之同意而殺之。 除上述四種類型還有謀為同死而犯加工自殺罪,依[$300295$]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得免除其刑,但行為人必須卻有自殺之意圖,且已著手自殺為限。據報導,蔡女與王姓友人都覺得人生毫無意義,因此相約一起自殺(謀為同死),但自殺之前,蔡女外出買水忽然打消自殺念頭(無自殺之意思),蔡女並未告訴王姓友人,甚至幫忙王姓友人上吊(幫助他人自殺),直至王姓友人斷氣。縱上所述,蔡女已無自殺之意,就不構成同謀之要件,但其幫助其友人自殺,故蔡女不能成立謀為同死而犯加工自殺罪,但會有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加工自殺罪,其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