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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精神解說

※前言  由現代婦女基金會所推動之家庭暴力防治法,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經立法院一讀通過,並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經立法院二讀及三讀通過,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法律之制定過程固然十分艱辛,然如何將制定後之法律落實在具體案件中,使法律達到根本防治家庭暴力之目的,可以說是一個更浩大的工程及更艱難的課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精神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條明揭立法目的: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在具體條文之適用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重要精神可以歸納如下:

一、讓被害人安居家庭中  
傳統法律僅對於加害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後施加並不嚴重之刑罰,因此,被害人為免遭受侵害,大都只能逆來順受或離家出走。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制度則提供被害人另一種選擇途徑,被害人可以視侵害行為之嚴重程度,請求法院發保護令,禁止加害人繼續施暴、命令離家、禁止與被害人聯絡或禁止靠近被害人等,違反者應負擔刑事責任(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此可讓被害人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不須離家出走,即有安全的居住環境,不受暴力迫害。此外,檢察官或法官亦得以加害人禁止繼續施暴、遷離住居所、禁止聯絡被害人等為釋放、緩刑或假釋條件,違者得命羈押、撤銷緩刑假釋之宣告(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