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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責任重大 〈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九線花蓮機場路段今天傍晚發生一件離奇車禍,一輛自小客車疑似遭超車的車輛擦撞後失控打滑,猛烈撞擊道路安全島後,自小客車斷裂成兩截,車體也嚴重扭曲變形,車禍零件散落一地,不過車上的駕駛和乘客的兄弟卻幸運的逃過一劫毫髮無傷,僅受點驚嚇,因肇事車輛已逃離現場,警方將追查以釐清肇事責任。 法律教室: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稱該條例)規定,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且應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 依該條例規定,若肇事逃逸,將吊銷期駕駛執照,且依第六十八條規定,吊銷執照是吊銷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經裁決或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不依裁決繳送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可逕行註銷。又依該條例第六十七規定,因肇事逃逸吊銷執照者,終身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惟大法官第五百三十一號解釋,吊銷執照之立法目的,增進行車安全,保護他人權益,以維護社會秩序。但為更符合憲法所保障人民權益,對於吊銷駕照之人已有回復適應社會能力或改善可能之具體事實,應提供一定條件或相當年限後,予肇事者重新考領執照之機會。但大法官並未說終身不得考取執照係違憲或限期失效,謹係請有關機關儘速檢討。 又[$300191$]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報導,被害者毫髮無傷,是否該當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因為不論刑法或上述條例,其要件之一是致人死傷,雖肇事者有逃逸之故意,但被害者卻毫髮無傷,不該當構成要件,應無本罪之適用。因肇事逃逸該罪之立法目的,除維護被害人之生命安全、身體健康之公共政策,還有責令駕駛人善盡行車安全之社會責任,屬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若肇事逃逸未造成死傷即不為該條例及刑法所懲罰之對象,有違立法之目的,故應速修法加以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