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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輕忽欠稅,黃任中是最好的例子〈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股市聞人黃任中以第三人楊環如等人所有五十一筆土地,設定新台幣五億九千萬餘元抵押權擔保,登記給台北市國稅局案,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今天強調,全案台北市國稅局認為已達行政救濟中繳足本稅半額規定,已向台北行政執行處撤回此件強制執行案件,亦因國稅局撤銷對黃任中之執行,所以黃任中不須再被管收。 法律教室: 欠稅賴皮不繳會受到什麼懲罰?依[$910647$]稅捐稽徵法第第三十九條規定,應納稅額逾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稅捐機關可移送於行政執行處執行。 若納稅義務人有遵照強制執行之程序,查封拍賣清償債務即可,若有下列情形,法院限期令你履行債務並提供擔保可能還要被限制住所,分述如下:(1)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2)顯有逃匿之虞。(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4)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5)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6)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400620$]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若你不履行債務又還不提供擔保,將會被拘提管收限制自由(同條第二項)。所謂管收係指拘束債務人之身體自由於管收所之強制處分,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停止管收原因消滅後或又有新的管收原因發生,則可以向法院聲請再管收,但只限一次,即管收期限最多是六個月〈第19條〉。 若被拘提管收,如何才能重獲自由?若具有[$400624$]第二十一條各款之情事,就可以停止被管收,例如黃任中因該條第三款罹患疾病因管收不能治療,故停止管收。又或者因[$400625$]第二十二條各款之情事,就可以終止管收。黃任中因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國稅局因認為已達欠稅之一半,所以撤銷對黃任中之強制執行而被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