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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度見解:信用卡附卡不須為正卡負連帶責任〈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離婚鄭姓男子八年前向新竹商銀申辦信用卡,不料鄭某刷卡消費積欠帳款,銀行找上其前妻曾女,銀行要求依信用卡契約中的「正附卡持有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條款還錢,雙方因此對簿公堂,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該條款違反誠信原則應屬無效,曾女不必償還帳款卅一萬。 法律教室:   辦理信用卡都是簽訂定型化契約,地方法院以「正附卡持有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此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依[$401627$]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條款無效,所以曾女不須為鄭男償還債務。 因定型化條款款雖不利消費者,但並非當然違反公序良俗,或違反強行規定、禁止規定,所以還必須斟酌誠信原則,始能兼顧雙方利益。究竟何謂「定型化契約的誠信原則」?因為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個抽象、不確定法律概念,應用上視個案而定,審酌契約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等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利益,各該條款都係一般情形訂定而非當事人各特殊情況。 據報導,法院認為(1)依交易習慣,信用卡是代替現金,而保證或連帶清償並非「一般基本功能」,因此超過一般消費者訂訂契約時的預期(2)解釋連帶保證契約是否有效,應調和締約雙方經濟實力,附卡本來就經濟能力較差,要為正卡負連帶責任,不合理(3)又該條款常未以明顯方式顯現於契約中。基於上述理由,法院認為違反誠信原則,且對身為附卡之消費者不公平,故該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