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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與退股

●任公司董事之股東
  按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未任公司董事之股東
  按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退股部分查,公司法於無限公司章節第六十五條至第七十條明定退股之方式,及於兩合公司章節第一百十五條明定準用無限公司關於退股之規定,是故,於無線公司及兩合公司皆有退股之制度。惟查,有限公司章節部分,因無退股之規定且亦無準用無限公司關於退股之規定,故有限公司之股東依法不得退股。然因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新增修之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四項規定「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是故,僅得利用此新增修之減資制度,以儘量達到退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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