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法院文件解讀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通知傳票】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通知傳票】

1、股別:案件承辦單位,也是承辦法官的代號。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上註明案號及承辦股別,或是找到該承辦股書記官,告知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可迅速辦理。
2、刑事被告之人別記載:如本案例記載刑事被告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特徵、住居所。
3、應到日期:記載刑罰執行日期。
4、注意事項:
(一)記載被告於應到日期當日,到「台灣台中地法院檢察署執行科」報到時應攜帶之證件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注意事項第四點說明:「如受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者,逕行拘提」。
5、(一)案號:○○年度執助字第○○○○號。案號(或稱文號)是公家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是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二)案由:妨害自由(紅色標註)。
6、應到處所:被告於執行日期應到的地方,如本案例記載「台灣台中地法院檢察署行科」,被告於應到日期當日,應準時到台灣台中地法院檢察署執行科報到。
7、應執行刑罰:記載被告所犯之罪,法院判處被告應服之有期徒刑為「七個月」。
8、附記:如本案例文件中記載事項為「本件被傳人為受刑人」,也就是說被告就是為

延伸閱讀:本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