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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力還債,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債務人破產〈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富邦銀行最近聲請法院宣告鴻禧集團董事長張秀政破產。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俊明今天強調,承辦股法官會進一步調查張秀政是否符合破產要件,如富邦銀行主張張秀政欠富邦新台幣三億多元,但其他銀行債務加起來共一百多億元,而張秀政目前財產只有四十多億元,債務高於資產,黃俊明法官表示若富邦主張屬實,將會做出破產裁定,否則將予駁回。 法律教室:   現因信用卡、現金卡或小額貸款氾濫,又因無法償還利息滾利息,常令貸款人無形之中負債累累,又我國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採免責主義,即破產債權人依破產程序已受清償,破產債權人未能受償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換言之,債務人不需負擔未償還之債務,因此許多人已萌生聲請破產之念頭,究竟聲請破產基本要件「不能清償債務」之定義為何?我國採概括主義,可分為下述三種: (一)支付不能/不能清償: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對於已屆期限清償期,且已受請求之債務全部或主要部分,可能一般且繼續的無法清償。欠缺清償能力標準應視財產、信用及勞力三者。即縱使今日你有多筆土地,但無法售出或售出困難,所以可能支付不能;你都沒有任何財產,但你一向信用良好,並且有一份固定的工作,所以仍有清償的可能。綜上所述,清償能力須依財產、信用及勞力三方面審酌,不能只有單憑財產而定。 (二)停止支付:債務人向債權人表示無法再支付一般金錢債務。停止支付係債務人主觀行為,不以明示為限,亦可默示,如支票拒絕往來、倒閉逃匿等等。 (三)債務超過:係專以財產作為還債之基礎,當債務人財產已不足清償一般債務。 據報導,富邦欲聲請張秀政破產係以上述第三點之理由,若富邦聲請是張秀政個人破產,則可能遭法院駁回,因為通常債務人是自然人,法院除了調查是否真有債務超過外,還會斟酌他的能力及信用,確定真有支付不能情形,始作破產裁定;但若富邦係聲請公司破產,則為避免增加債務人之損失,法院通常會立即做破產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