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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對第三人執行命令】

一、文件種類:依本案例而言,此一法院文件為法院的「執行命令」。
二、受文者:因本案例文件為「對第三人的執行命令」,因此法院將文件發給「第三人」。
三、副本收受者:因本案例文件為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於第三人之債權,因此法院將文件發給「第三人」外,也會通知債權人與債務人。
四、主旨:
向受文者(第三人)說明此一執行命令的用意。依本案例而言,法院通知第三人,禁止債務人向第三人收取貨款,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因為第三人原本應給付貨款給債務人,但因為債務人積欠債權人金錢,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先將第三人應給付予債務人之貨款予以查封,禁止債務人向第三人收取貨款,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五、說明:
  (一)第一點項下:債權人聲請扣押債務人假扣押的案號,如紅色方框部分。
  (二)第二點項下:向第三人(受文者)說明執行命令依據之法條,以及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之貨款於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後,應靜候法院處理。
  (三)第三點項下:向第三人說明,如果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者對金額部分有爭執,應在收到法院執行命令之隔日起算十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
六、(1)股別:案件承辦單位,也是承辦法官的代號。除案號外,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上註明案號及承辦股別,或是找到該承辦股書記官,告知法院書記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