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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交通規則發生車禍,自己吃虧〈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為人師表之郭姓女子於民國八十九年台北松江路穿越人行道時闖紅燈,因機車騎士煞車不及而撞上,郭姓女子要求巨額賠償(六十二萬元),但法院認定郭姓女子為人師表又闖紅燈,故須負百分之六十的過失責任,因此判機車騎士只要賠償二十五萬元。 法律教室:   機車騎士過失撞傷郭姓女子,依[$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199$]一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機車騎士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導致郭姓女子受有損害,郭姓女子可以請求機車騎士損害賠償,惟機車騎士能舉證證明自己的行為並無過失或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則機車騎士則可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據報導,機車騎士應是亦有過失責任,所以機車騎士無法免責。 郭姓女子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侵權賠償主要目的彌補被害人因侵權所受之損害,而非在懲罰侵權之人,故郭姓女子只可以請求治療傷害之醫療費用,另依[$202$]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204$]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郭姓女子因侵權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及精神上之損害,都可向機車騎士請求。 因車禍之發生不完全歸責於機車騎士,機車騎士負全部責任,似乎顯失公平,故有[$227$]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規定。「過失相抵」係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則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賠償責任。據報導,法院認為郭姓女子為人師表還闖紅燈部分與有過失,故應就損害之發生負百分之六十的責任,換言之,機車騎士只要就法院裁判之損害賠償總額之百分之四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