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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忽略未成年少女墮胎有刑事責任〈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根據一份研究報告指出,國中生發生未成年少女懷孕比例激增,從民國八十五年到民國八十九年成長三.五倍。根據調查,國中生懷孕的少女三百四十個個案中,有一百五十六人選擇非法墮胎,九十三人決定結婚生子,七十三人選擇未婚生子,十二人自然流產。然而她們卻不甚了解墮胎對身體所造成的傷害及刑事方面的責任。就曾有一位少女,從十六歲到廿四歲的八年中共墮了九次胎,直到醫生警告再墮就無法生育,才勉強生下第十胎。 法律教室:   我國因對於胎兒生命權之尊重,故目前墮胎仍是不合法,除非有刑法及優生保健法特別規定之情事。婦女具備以下條件者,墮胎始為合法。茲分述如下: 刑法:[$300308$]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婦女因疾病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墮胎者,免除刑法的責任。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懷孕婦女有下列情形者,可依其自願而實施人工流產,(1)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2)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6)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惟若懷孕婦女係為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即使具備刑法及優生保健法合法人工流產之要件,但仍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若懷孕婦女墮胎會有哪些刑責?優生保健法未有相關懲罰規定,但刑法第二十四章有墮胎罪([$300308$]第二百八十八條至[$300312$]第二百九十二條)之相關規定。據報導,該名少女墮胎,可能會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自行墮胎罪,幫其墮胎之醫師會有[$300309$]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加工墮胎罪,又許多黑市醫師為意圖營利而從事墮胎,則會有[$300310$]刑法第二百九十條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 「墮胎是否應合法化」一直是爭議問題,因此問題涉及婦女對其自己身體之自主權及胎兒之生命權。其他國家有法例認為,若婦女懷孕六個月以內,婦女自願墮胎合法;若懷孕六個月以上,因胎兒應可以算是一個人,基於生命權高於任何法益(包括婦女之身體權),故須有特別之情事始可墮胎,本人認為此法例可以參考。